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包括簽名、蓋章或者簽名、蓋章。
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第八條匯票金額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兩者必須壹致。不壹致的,該匯票無效。
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不得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
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原記錄人可以變更,變更應當由原記錄人簽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