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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出生證明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醫學出生證明從1996 65438+10月1開始。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是證明出生狀況、血緣關系、申報國籍和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合法醫學證明。我國《出生醫學證明》於2003年6月1996 65438+10月1日啟用,新《出生醫學證明》於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啟用。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需審核的材料如下:

1,出生醫學證明延期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新生兒父母和見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還必須審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為孕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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