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支付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的,按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其生前40個月的工資;因公死亡的,死亡前20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因病去世,那就是10個月的生前工資。取消1986中關於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