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和提交方式,由依法負責登記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發行人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前披露有關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