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1)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