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3、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應予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二是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壹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意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執行。立案前嚴禁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審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另行處理的除外,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收集依法應當追回的證據材料,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