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
第四條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有未按規定驗證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過期、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記分達到12時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沒有教練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6)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駕駛;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的;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逃離事故現場,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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