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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看守所收人了嗎?

法律分析:收入。公安部負責全國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看守所管理工作。鐵路、交通、森林系統的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系統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看守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訓誡,並責令具結悔過:

(壹)起哄、打架;

(二)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產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的;

(四)預謀或實施逃逸、殺人、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和藏匿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六)襲擊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其他違反看守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和執行,並記入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看守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警械:

(壹)因病出院,可能逃逸、殺人、自殺、自殘或者從事其他危險行為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且情節嚴重的。

在押人員使用警械,由民警提出,填寫警械使用審批表,經看守所所長批準。警械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隱患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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