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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自我監測

法律主觀性:

排汙許可證的登記和管理壹般需要自我監督。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不需要辦理排汙許可證,但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排汙登記表,排汙登記信息不包含自行監測相關內容。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要求自行監測的,排汙單位應當執行相關要求。

法律客觀性:

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排汙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並將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打印的書面申請材料提交給發證環保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和生產能力、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生產和汙染防治設施、申請排汙口的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去向,以及根據排汙口和生產設施或車間申請的汙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擬執行的排放標準;(2)自我監控方案;(三)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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