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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不配合采集DNA嗎?

法律分析:警方可以采取采集指紋、采集DNA、采集尿液等措施。用於確認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調查。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合法權利,不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在歐美等國家,公民指紋和DNA的數據庫早就建立起來了。在犯罪現場收集到的任何信息都可以輸入數據庫,這樣就可以確定嫌疑犯。當然,除非不收集相關信息,否則會給破案帶來很大障礙。目前,中國正在逐步建立類似的系統,但覆蓋面積不大。壹般僅限於警方前科人員數據庫,其中會包含DNA、指紋等信息。但這個數據庫實際上應該擴展到所有普通公民,司法機關有責任對相關公民信息保密。壹旦在犯罪現場發現相關信息,就可以對相關數據庫中涵蓋所有公民的數據進行比對,從而更容易確定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偵破犯罪,打擊犯罪。所以這種行為其實是有利於社會穩定和諧的,只是會給當事人帶來壹些麻煩,但也應該得到普通公民的積極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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