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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如果我沒有會怎麽樣?

法律分析:我國的警察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兩者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壹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壹種偵查行為。治安傳喚,不去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所謂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將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場所進行訊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傳喚可以直接強制傳喚,是指偵查機關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而且在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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