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拘留是指扣留、拘留。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拘留需要調查的人;行政拘留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拘留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期滿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請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