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給妳看拘留證、拘留證、拘留證,妳就算委屈也要去。
如果真的受了委屈,只有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中,才能把事實說清楚,或者可以請律師介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對違反者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