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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拘留人的過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拘留他人時,不得少於兩人。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必須填寫《信訪拘留報告》,要說明整個事情的具體情況,為什麽要拘留他人。經有關部門領導審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簽發拘留證後,方可執行拘留任務。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者出示,並宣布拘留。然後,應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卡上簽名或按手印。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3.拘留他人後,必須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不得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4.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人。如果發現拘留了錯誤的人,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5.公安機關不在當地羈押的,必須告知被羈押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將配合盡快完成指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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