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維護轄區內的社會秩序,處理輕微和簡單的刑事案件。司法局或司法所可以對經濟糾紛進行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調解或判決民事經濟糾紛。根據“不訴不理”的原則,糾紛的壹方(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的原則是“合法”和“自願”。雙方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雙方(原告和被告)均可在上訴期內(十五日內)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