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辦理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壹)軍人在本地區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事保衛部門查處。
(二)地方人員在軍營犯罪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三)軍人和地方人員* * *在軍營內犯罪,主要由軍隊保衛部門組織,公安機關配合;* * *在當地犯罪的,以公安機關偵查為主,軍事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當地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
(五)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在軍營服役期間被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隊保衛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
(六)退出現役途中犯罪的士兵,或者被批準入伍但未與部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民兵武器倉庫和地方人民武裝部管理的軍營、營區、倉庫、機場、碼頭,以及部隊與地方人員共同居住的軍人宿舍區內不侵犯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
(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軍地合資企業等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隊保衛部門的配合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