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在辦案時,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比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就不予立案。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正式立案,自然不存在結案的問題。簡而言之,沒有立案的案件,不會因為沒有進入正式司法程序而結案。
在派出所立案的基本條件:
1,案件性質:必須是刑事案件,涉及觸犯刑法;
2.案件的嚴重程度: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可以輕微不予立案;
3.證據充分性: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
4.管轄:案件必須發生在派出所轄區內;
5.報案及時性:報案人發現犯罪行為後應及時報案;
6.受理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派出所應當受理並立案。
綜上所述,未立案的案件不需要結案,因為沒有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