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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警務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1。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主動投案自首的,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2、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立即查處;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要求查證,要求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詢問記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5.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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