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法院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3.準備開庭前給被告發傳票,被告提交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4.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鑒定,宣判。5.簡易程序取得裁判文書是指當場行政處罰的壹種適用程序,所以也稱為當場處罰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