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街道辦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

街道辦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

從法律上講,街道辦事處不能成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有房屋征收部門是協議的主體,房屋征收部門壹般是當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門或建設部門,而不是街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上一篇:被律師騙了怎麽辦?
  • 下一篇:我被我的狗爪子抓了三天。打狂犬疫苗有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