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2年6月和2003年2月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1300項行政審批事項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國務院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再次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事項409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39項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管理;下放管理層級47項。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密事項25項,將按規定另行通知。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督管理。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加快行政體制改革進程,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