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是壹種行政處罰。如果對內容沒有異議,可以在實施後銷毀。訓誡是壹種行政處罰,來源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 1 10月1日實施)第九條規定,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違反,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訓誡措施。第壹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 65438+10月1實施)第九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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