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壹般在七天內執行。死刑壹般在接到最高法院的執行命令後七日內交付執行,法定暫緩執行的情況除外。通常采用槍決或註射的方式,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實施後通知家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
第二,人被判死刑為什麽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或者終身自由,也應該剝奪這些罪犯的終身政治權利,以示對這些罪犯政治上的完全否定評價;
2.罪犯被判處死刑後,從申報、核準到實際執行,有壹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可被赦免,不執行死刑;
3.有些權利不會因為人被剝奪了生命或終身自由而消失;
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但仍有可能由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