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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理論分類的判斷方法

壹、本證及反證

這種證明的目的是使法庭相信待證事實的存在並予以確認,而反證的作用是使法官懷疑這種證明的真實性,動搖他對其證明力的認識。

第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三,原始證據和證據。

原始證據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也稱第壹手證據。比如證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個人的感受,自己的親眼所見,都是原始證據。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的原件也是原始證據。

任何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即經過調取、陳述、復制、抄錄的二手證據,都是外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或“派生證據”。

四。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鑒定結論雖然是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壹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判斷。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就鑒定結論提出問題,鑒定人有義務就此類問題進行口頭回答,以澄清或補充自己的鑒定結論。所以,鑒定結論也是言詞證據。

物證指的是言詞證據的對稱性,言詞證據指的是客觀物體形式的證據。這種證據,要麽通過物體的外部特征、性質和位置來證明案件,要麽通過其記錄的內容對查明案件有意義。書證、物證、檢驗記錄等。都是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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