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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回答問題是法律管轄的問題怎麽辦

不服壹審判決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

判後答疑主要是指民事案件宣判後,當事人對判決有疑問、不能接受判決的,提起上訴,或者在判決生效後壹定期限內,當事人有異議的,由辦案法官、分管院長向上訴人說明相關程序的適用、法律的適用、證據的認定和判決理由,說明判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1)辦案法官宣判後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以司法促和諧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和生活背景的影響,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和判決總是有限的。即使做出了公正的判決,當事人也不壹定理解專業的法律術語。如果沒有解釋,司法公正就難以彰顯。因此,實行判後答疑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任務不僅是審判案件,而且要通過審理案件來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秩序。為實現這壹目標,人民法院必須使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其他人了解判決的依據和理由,並自覺接受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如果當事人對判決有疑問,不能接受判決,申訴人要讓他們了解判決的依據和理由,自覺接受判決結果,接受判決。同時讓他們知道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從而提高公民守法意識,促進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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