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而作出的結論性判決。
裁決和判斷的區別:
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能夠有效地指導訴訟,排除訴訟障礙,推動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解決。壹般來說,壹個案子通常只有壹個判決,壹個案子可能有好幾個裁定。
2.依據不壹樣。裁決依據的是程序事實,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以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消失為依據,法律以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為依據。壹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才能做出判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法律效力不同。裁決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判決必須是書面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行生效;判決允許的上訴範圍比較廣。凡二審為終審的民事案件,允許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