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房產判決書到當地房產監理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需提交的材料有:
1、生效法律文書及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2.原產權人鄧的房產證、土地證;
3.所在地證明;
4.完稅證明;
5.收購方的身份和婚姻狀況證明。
判決判決被告協助辦理房產證的,被告不予協助,期滿後可以申請執行。法院會向房產局發出協助通知書。憑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可直接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
物權變動的原因有兩種:壹是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基於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的物權變動,包括基於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政府征收決定的物權變動。根據規定,後壹類物權變動發生在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而不是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時。與物權公示原則並不沖突,因為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實際上可以產生類似於登記交付的公示效果。法院判決和征收決定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作出的,具有確定性、強制約束力和公信力,能夠滿足排他性財產權的要求。因此,法律規定物權變動發生在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生效時是合理的,是對物權公示原則的有益補充。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