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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不見了。我能重新發行它嗎?

判決書丟失的,不能補辦。判決書遺失後,當事人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本人身份證,到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檔案室查詢。法院的檔案室會有該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直接去檔案室索要判決書復印件,檔案室會給這個印章定價與原告壹致。然後加蓋相關部門的印章,其效果等同於原件。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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