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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申請執行期限兩年是什麽意思?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也就是說強制執行他人財產的申請人需要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兩年的期限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天起算。

1。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兩年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2。申請執行的兩年期間為判決規定的期間屆滿之日,即開始計算兩年執行時效的時間。比如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履行,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加滿2年。

判決後申請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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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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