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兩年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2。申請執行的兩年期間為判決規定的期間屆滿之日,即開始計算兩年執行時效的時間。比如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履行,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加滿2年。
判決後申請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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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