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各類司法裁判的規範性、標準性和實用性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序要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作出判決的要求。
在技術規範上,要求文書字體規範,即法院名稱使用2號字體,文書名稱使用1號字體,案號和正文使用3號字體。
要求規範標點符號,即符合國家語委制定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定,規範數字,即根據出版物中試行使用數字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要求文件版式規範,即文件每頁壹般應為二十三至二十四行,每行有二十八至三個十字。頁邊距大於角,左距大於右距,頁碼要標註在頁腳的中間或右邊位置。如果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書正文超過兩頁,應采用左空格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