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在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告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即使判決沒有規定支付遲延履行,也要為金錢債務支付遲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