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壹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賄賂他人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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