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壹般是指行為人負有扶養義務,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時間的長短不能作為遺棄罪的認定標準,而應參考犯罪情節。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遺棄罪的遺棄時間。如果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流離失所,遺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大資料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拒絕贍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