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而依法進行的工作以及相關的強制措施;(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