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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法定職責。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賦予雇員的權利如下:1。獲得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權利;2.知情權和建議權;3.監督權;4.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利;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6、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壹條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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