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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法律保障

許多學者在討論和研究行政體制時,總是強調政府的職能、權力和機構設置,而排除法律規範。事實上,法律規範也是行政制度框架內的重要內容。當然,這裏的法律是指廣義上的概念,即不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包括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行政法治是以法律規則作為政府行為的基本依據。法律規則壹旦制定,政府不能用政策修改或改變,政府首腦也不能用行政命令改變。當行政首長的政策或命令與法律規則相抵觸時,執法機關應當執行法律規則而不是政策和命令。如果背離“法定職能”原則,缺乏嚴格、剛性的法律制度規範,政府部門之間就容易出現職能重疊,政府機構改革就難以走出“精簡—膨脹—精簡—再膨脹”的怪圈;如果缺乏對權力配置和運行的法律規範和監督,“潛規則”等制度性腐敗就會盛行,“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執政理念很可能成為壹句空話。因此,行政制度不能也不可能回避法律的價值和作用,法律保障與功能定位、權力配置和運行規則壹樣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也應該成為行政制度的基本內容。職能設置、權力配置、運行規則和法律保障是行政系統的四個基本內涵。其中,職能設置是基礎,權力配置是核心,運行規則是關鍵,法律保障是手段;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 * *同構成為行政系統的整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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