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訴訟法中退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退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法》關於退還保證金的詳細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結束後,可以持《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到指定銀行退還保證金。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持《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上一篇:刑法溯及力名詞解讀
  • 下一篇:行政制度的法律保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