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違反了我國的《物權法》、《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沒收後不歸還手機,如果手機數額較大,可能涉嫌侵占罪。
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條的規定:手機是妳的合法動產,妳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無權占有或者扣押。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妳有權向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要求恢復和返還妳的合法財產。
《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規定,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