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當被繼承人有任何配偶、子女或父母作為遺產的第壹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與代位繼承遺產有血緣關系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不能繼承,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不能代位繼承。當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死亡時,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作為代位繼承人,只有直系後代的代位繼承才能發生,而沒有第二繼承人的標準繼承,就不會發生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只有當被繼承人首先沒有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直系子孫代位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第壹順序繼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