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累犯數額累計計算的規定
1.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2.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的偷稅罪:多次偷稅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是關於連續犯行為數的規定(犯罪成立要件、加重犯)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裏的次數是犯罪數額的要求。
2.多次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淫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的次數是犯罪數額的要求。
三。關於對累犯追訴時效和法律適用的規定
1.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挪用公款有連續狀態的,犯罪追訴期限從最後壹次挪用完畢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