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自由;
飛越自由;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國際法允許的建造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捕魚自由;
科學研究自由。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和主要原則是公海自由。起初,公海自由主要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1958《公海公約》規定了公海的“四大自由”,即:
航行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飛越自由。
為了適應海洋科技的發展和人類利用海洋的擴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公海自由的內容擴大到了六項。
各國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不僅要註意對各種自由的具體限制,還要遵守以下規則;
公海應該只用於和平目的。所有國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時,都應服務於世界和平與安全,不應把公海變成軍事活動、侵略和戰爭的場所。
壹國在公海行使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國家的權益。如果只關心在公海行使自己的自由,禁止其他國家在公海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會導致公海自由的毀滅。
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違反《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相關規則,否則必然導致公海自由的濫用或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