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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單位集體食堂就餐時發生食物中毒,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法律分析:是的,員工在企業集體食堂就餐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為企業管理不善,對食堂食品進貨渠道審查管理不力,對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把關不嚴;食品不符合衛生條件等企業原因,不是員工本人的責任。職工因企業原因受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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