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個人同意。這意味著,無論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都必須事先征得個人同意,而且這種同意必須是明確的、自願的。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征得個人明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為由,拒絕提供原有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