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2.客觀事實:指存在於時間和空間中的事物、現象和過程。是本體論意義上的範疇,不分對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
第二,特點不同
1.法律事實: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的假設情境。只有這種假設的情形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才能依據法律規範產生、變更和消滅法律關系。
2.客觀事實:客觀事實決定主觀意識,只有遵守客觀規律,才能發揮意識的作用,取得實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