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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鑒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房屋安全鑒定的方式:

1.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2、房屋屬於公有房屋的,由管理單位或實際使用人提出。

3.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和實際使用人提出。

4.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5.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條件:

1,房屋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2、建築物基礎、墻體或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沈、裂縫、變形、銹蝕等危險征兆;

3、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需要繼續使用;

4、因爆炸、火災等原因造成的裂縫、變形等。,需要繼續使用;

5.可能影響公眾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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