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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拒絕搬出是否可以強制搬走?

法律分析:承租人不服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拆遷糾紛。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處交存並公證,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租金等費用。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空房屋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中扣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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