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毗連區是領海以外與領海毗連的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12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是壹條從每壹點到領海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24海裏的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並毗連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伸至二百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及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床和底土,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如果基線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小於200海裏,則延長到200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的國家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有重疊的,應當根據國際法和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