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責任。基本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經濟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風險範圍,如意外事故。
2.特殊責任。特殊責任是指在保單合同規定的基本責任之外,由保單合同當事人協商增加的附加責任。
3.免責。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不必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損失,如戰爭、軍事行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給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