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當承擔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未達到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逾兩年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支付保險費後,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恢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