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會受到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對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對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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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